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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经营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07-04 09:07:29   |   查看次数:
(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2012511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改进学生餐厅的经营运行管理机制,引进社会优秀餐饮企业为师生提供良好的饮食服务保障,根据上级教育和卫生部门“关于加强高校食堂管理工作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等五部委2011年8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餐厅经营方式
 
第二条  学院各主要餐厅通过招标委托给实力较强、有学校餐饮经营管理经验且社会信誉好的餐饮企业经营。
第三条  各经营企业在学院的统一监管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责任自担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  学院提供经营房屋设施和主要炊事设备等必要的设施条件及水、电、蒸汽、天然气供应等保障条件;因扩大经营项目,现有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不足需再增加的,由经营单位负责投入。
第五条  炊事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学院负责能源保障,按计量收费,价格统一执行国家政策价格标准(淄博市物价局公布的居民用能价格标准),按月结算(从营业额中扣收)。
第七条  各餐厅所用食品制作原材料由饮食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采购配送,提取配送金额的1%支付采购相关费用。规定各餐厅实材率为57%,毛利率43%,超出予以没收。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院餐厅经营实行甲乙方“契约化”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代表学院对餐厅各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九条  为了食堂维护、发展和防御风险,以各经营单位每月的营业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相应食堂维护、发展和防御风险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按上述提取基金总额的70%作为食堂维护、发展和防御风险基金。其主要用于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维修及平抑物价等。
第十一条  按上述提取基金总额的30%作为后勤服务管理处办公和相关业务的管理经费。管理费用包括处室业务经费和餐厅管理经费(管理人员健康证、餐厅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的年检费,食堂量化达标专项经费;食品安全检测费;市食品卫生监督协会会员费;膳监会活动经费;支付各类检查和餐厅宣传活动经费;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业务培训、考察学习经费;管理人员的节假日、双休日值班的加班费;公务车辆的检修、保险、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餐厅经营单位和主要管理者奖励等)。
 
第四章  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工作标准:执行山东省食品卫生量化达标A级标准,按山东省高校标准化食堂经营,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实惠的饮食服务和良好的就餐环境,满足广大师生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十三条  委托经营合同条款执行严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要达到85%以上。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制定相应的餐厅工作监督管理细则,对各餐厅经营饭菜的质量标准、价格、卫生安全和就餐环境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饮食管理服务中心为饮食管理的具体部门,对各餐厅经营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饮食工作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服务对象对餐厅饮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满意度评价,征求广大师生对饮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要全面协调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关系,对餐厅各项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对达不到经营管理目标的单位予以淘汰,切实做好餐厅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由学院饮食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对饮食管理工作、餐厅饮食服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单位:经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工作目标完成好,成绩列前三名的给予奖励1000—5000元;对师生意见大,满意度低或出现责任事故的经营单位除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外,给与1000—5000元的处罚,并与其解除经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主要管理者,经考核对餐厅饮食工作满意度高,管理目标完成好,给予奖励1000—5000元;师生对餐厅饮食工作意见大,满意度低或出现责任事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按《淄博职业学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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