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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3-05-15 08:30:57   |   查看次数:
 
淄职院政办字[2008]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行为,维护学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淄职院政办字[2006]35号《淄博职业学院校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学院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为主任,院办公室、后勤服务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全面行使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工作的管理、考核。
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学院物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淄博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向学校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学校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考核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会务活动服务考核小组:由院办公室牵头负责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礼堂、接待室及学院大型活动服务工作的考核。
2、后勤服务考核小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牵头负责对学院办公区域、教学、实训场所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校园环境的卫生保洁;校园绿化管理;房屋、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能源生活保障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的考核。
3、公寓管理服务考核小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对全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工作考核。
4、安全考核小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楼宇的消防监控、消防设施以及楼宇内保等安全工作的考核。
5、教辅教学考核小组:由教务科研处牵头负责对多媒体教室、合堂教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  各考核小组负责对所属物业日常各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工作,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报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组织:日、月考核工作由各考核牵头部门自行组织,年度(或学期)工作考核,由学校物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考核依据:以《淄博职业学院物业邀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和《淄博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第九条  考核原则: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程序:1、物业管理服务自查汇报(管理目标实现情况)。2、查看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记录等作业文件,资料档案管理。3、物业管理效果现场打分。4、民意测评。5、结果反馈。各物业管理公司每月1日前向各牵头考核部门递交上月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按百分制
各考核小组考核分占总分的权重:院办公室10%、后勤服务管理处40%、公寓25%、消防安全15%,教务处10% 。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计算:
1、月考核成绩=日考评分×60%+月底综合检查评分×20%+教工和学生满意度调查分×20%。
2、各组年度(或学期)考核成绩=月考核成绩×60%+年底综合检查评分×20%+教工和学生满意度调查分×20%。
3、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工作总成绩=各考核组成绩之和。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84分(含84分)为基本合格;85—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月、年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优秀,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年终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按合同执行可续约;月、年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良好或达不到承诺管理目标的要求的,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年)物业管理费,合同期满后,重新招标;月、年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基本合格或存在问题多并短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扣月(年)物业管理的的6%,本年度合同期满后,合同终止,重新招标;连续两月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不合格,本学期末或年度末终止合同,全额扣除质保金,并扣罚本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 。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奖励
一、在日常和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予以奖励:
1.对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予以采纳取得明显成效的;
2.应急事件处理及时,避免学院重大财产损失的。
3.在服务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多次受到部门和师生表扬的;
4.为学院赢得重大社会荣誉的;
5.其他成绩突出、事迹显著的。
二、奖励类型:
奖励分为年度特别奖和不定期奖,均须由物业主管处室进行推荐,通过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奖励方式:
1.下发《奖励通知书》或奖状;
2.在学院内进行通报表扬;
3.授予物业企业或个人荣誉称号;
4.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惩处
一、物业公司应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某些项目整改要求进行及时改正。对其在日常服务中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和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由各考核小组或物业管理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发起五日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未达标程度扣减其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
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学校其它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口头警告,由督察人员记录在案,当月考核总分扣0.5分/项·次;同时每项·次扣罚200元-500元。
1.工作态度不认真(如值班时看报纸、吃零食、吸烟、听音乐、喧哗、短时间离岗等)。
2.值班时未穿工装,衣着不整。
3.工作散漫或粗心大意造成一定后果。
4.没有按照合同编制配备人员(每缺一人)。
5.特种岗位人员不符合要求(每一个岗位)。
6.因办公室、公寓、教室等设施维修不及时受到师生投诉,经调查属实。
7.因公共区域卫生保洁不到位受到师生投诉,经调查属实。
8.对物业督察人员、管理人员的日常督查通报问题未按要求组织整改,未及时反馈。
9.无故不参加部门工作例会。
10.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两天以上。
(二)书面警告,由督察人员记录在案,当月考核总分减1分/项·次;同时每项·次扣罚300元-800元。
1.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值班,值班人员不在岗,擅自将值岗变为巡视。
2.物业公司内部巡视检查不到位,存在问题较多,而被学院有关领导、部门检查发现。
3.对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不落实、故意延缓或推诿扯皮。
4.未经审批同意,在上班期间、设备运行期间擅离工作岗位。
5.设备设施运行、检查等记录填写不真实,弄虚作假。
6.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或求助,态度简单、粗暴或极不礼貌。
7.蓄意损耗、损坏、偷盗学院财物。
8.未经许可,将学院物品移送、运输至别处。
9.拾遗不报。
10.瞒报突发性事件和责任性事件。
(三)通报批评,由督察人员记录在案,当月考核总分减5分/项次;同时每项次扣罚500-1000元。
1.因设备设施维修不及时、公共区域卫生保洁不到位等问题受到中层干部、院领导投诉。
2.对学院领导干部值班通报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未及时反馈或虚假反馈。
3.对物业管理人员、督察提出的问题,三次不予整改(含三次)。
4.被学院绩效考核部门、主管部门专项督察、督办。
5.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学院大型、专项、重要活动开展。
6.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责任性事件、事故。
7.未按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要求,公示、公开年度物业维修费支出情况。
8.未按要求积极开展创优工作,不服从淄博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四)惩处执行
1.处罚以月为考核周期,各项次累计处罚。
2.两次口头警告作为一次书面警告处理。
3.各公司必须在发出的书面警告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以督察人员记录为据。
4.如证实某些公司员工确属犯过,但其拒不承认,学院将责成物业公司做即时开除处理。
5.物业公司有申诉的权利,如公司和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有异议,公司可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诉,由学院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员工可经部门主管向上级管理机构申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调查确认。
第十七条 绿化工作奖惩参照本章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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