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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3-07-04 09:08:10   |   查看次数:
(淄职院政办字〔200922号,2009410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落实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暖气(汽)、天然气(煤气)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是学院能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并授权其行使能源计量收费、违章稽查等管理职能。
第六条  各部门要有领导分管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用能和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能源消耗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量、定额、超额付费及按消耗量据实收费的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二)办公室、固定教室、实训教室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三)校内基本建设(施工队)、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住宅、经营单位消耗的能源,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四)学生公寓自来水、电力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自来水消耗定额为20公斤/日·人,电力消耗定额为22度/月·房间,超额自负,节余可留转下学期使用。
(五)开水房、浴室实行一卡通刷卡消费。
(六)经营性实训实验生产厂能源消耗,按计量表据实收费。
(七)校企合作校内项目能源消耗,对设备、设施及场所管理单位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
第八条  能源消耗管理需要,完善计量设施,对各部门、单位、用户的能源消耗,实行一级表计量管理,统一安装预付款卡式电表,数字水表(或一卡通水表)。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九条  水、电开户、改造审批制度。
(一)建筑工程(含绿化工程)的水、电开户,基建管理部门须在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该工程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安装设计情况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待工程竣工时,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该工程用水、用电接口。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部门、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1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必须事先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院或部门、单位、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企合作项目,必须持合作协议(合同)办理用水、电手续。
第十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水、用电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准安装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不准在校园内用公用水洗车,需冲洗汽车者必须到汽车系实习厂洗车点冲洗。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安装或安放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院领导批准,到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取暖。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三)办公室、教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办公电器,否则予以通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燃气管理
 
第十三条  餐厅、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气,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到煤气公司缴费(含职工住宅生活用气);学院燃气锅炉用气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到煤气公司缴费。
第十四条  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供气管线,须经天然气、煤气专营单位批准,由专营单位施工,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天然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五章  采暖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居民生活采暖收费价格收取。
第十七条  在校内服务单位(含校企合作)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公共设施采暖相关规定及价格收取。
第十八条  须缴费单位的采暖费,必须于供暖前一次性缴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实行单户控制的住户直接到供热公司交费)。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全部采暖费用外,每日按采暖应缴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交费者停止供暖。
第十九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报后勤服务管理处维修。
第二十一条  需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施工,相关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使用单位或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第六章  蒸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标准。
第二十三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及时交付蒸汽使用费,蒸汽计量办法与收费标准按淄博市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10日后将由学院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院内能源,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收缴能源费。对不按规定日期缴费的,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终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一)电:行政办公、实训(含校内校企合作)用电0.75元/度;家属楼、餐厅、学生公寓执行居民用电标准0.55元/度;出租房经营用电0.93元/度;电信基站、机房设备用电0.8元/度。
(二)水:生活自来水统一3.5元/吨;经营用水5元/吨;特殊经营用水11元/吨(美容、美发、洗浴);自备水2.6元/吨。
(三)餐厅蒸汽费执行120元/吨。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将随国家政策及时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能源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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