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职院政办字〔2009〕50号,2009年12月29日发文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服务方式,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学院工作需要,使零小修工作快捷、及时,专项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做到高效、节约、透明,根据学院实际并结合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院水、电、暖、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的工程;房屋、构建物、道路改造的修建工程;教学、行政设施、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造价在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为专项维修,包括列入学院年度专项预算额度在200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各系及有关部门提交的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预算额度在200元以上的设施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是学院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学院修缮工程的主要实施单位。
第二章 零星维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维修管理按《淄博职业学院关于公物损坏维修与赔偿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专项维修经费计划的申报
第八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经费预算计划的制定,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服务管理部分)及用具使用与保养年限情况,以及各系及有关部门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含室内电器的更新)编制维修、维护经费预算计划。
第九条 各系及有关部门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属房屋设施更换、整修建设部分)。后勤服务管理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前初步预算列入后勤服务管理处专项修缮预算计划,一同报学院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的修缮工程项目经财务处核定后,列入学院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
第十条 专项维修、维护及建设改造工程在具体项目实施时,须提报具体预算,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即可进行实施,1万元以上的报经学院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提报,经院领导或学院办公会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专项维修、维护工程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工程立项。后勤服务管理处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写立项申报表或项目审签表,报院领导审批,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各系及有关部门用自由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由各单位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服务管理处论证后提出预算和立项申请,经院领导批准,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改、扩建。未经后勤服务管理处论证、立项、和院领导批准的工程,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
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专项维修工程施工要进行招、投标,由学院招标办、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5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可通过议标的形式择优确定施工队伍(或直接有通过招标的队伍施工按合同约定决算)。为了及时做好日常突发应急抢修工作,可通过招标选定维修队伍来保全日常应急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
(二)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可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先行组织施工,同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并于两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三)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服务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计划,增加造价1000元以内的(不含1000元),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1000元以上的,须报院、处领导批准。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两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五)专项维修、维护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自购,主材或大宗材料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进行招标采购(或招标定价,由施工单位进行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后勤服务管理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并留原始票据为结算依据,否则不予结算。
(六)维修、维护工程拆除的旧料,由后勤服务管理处酌情处理。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由资产处处理,旧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废料处理收入上缴学院。
第十六条 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后勤服务管理处。
第五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只确定施工单位,按定额结算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依照《淄博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签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报审计处审计定案。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 经公开招标,标的金额等内容已经确定的维修、维护项目(标的已经审计),合同的签订须有招标办公室的签章,审计处进行事后复查并签署意见,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复查后的结算单及相关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造价不足1万元的维修、维护工程,凡进入定额取费的可几项合并报审计处审计,财务处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手续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项维修经费年底结余部分由学院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