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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损坏维修与赔偿规定
添加时间:2013-07-04 09:10:47   |   查看次数:
(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2012511发文公布)
 
为增强学生爱护公物和设备 设施的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院公用物品的完好率,减少或防止财产损失,杜绝浪费,惩处故意损坏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淄博职业学院院政办字〔2005〕63号《关于学生损坏教室、宿舍公物及设施的维修规定》,结合《淄博职业学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现将有关公物损坏维修与赔偿规定如下:
第一条  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对正常的维修项目,单项材料费200元以上的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单项材料费200元以下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凡经确认为人为损坏的公物、设施维修,需要当事者支付材料、人工费予以赔偿。
第二条  维修赔偿收费的原则:对人为损坏物品、用具、设备、设施等的维修收费,按照谁管理使用,谁损坏,谁赔偿交费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人为损坏的确认:公寓物品由物业公司与公寓管理中心签字确认;教室设施由物业公司与其所属系院,分管学生领导签字确认;教工办公室设施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公共场所设施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确认。
第四条  赔偿:宿舍物品损坏由该宿舍当事人负责;教室 物品损坏由当事人或使用班级及所属系院负责。
第五条  赔偿费的使用:财务处结算中心设立维修赔偿专用帐户,凡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要划归物业公司经费中使用;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维修的要划归后勤服务管理处专项维修经费使用。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属管理责任而造成损坏的各种物品、用具、设备、设施等,按维修成本收费(材料费、人工费)。
(二)对于打架斗殴或人为故意造成的物品、用具、设备、设施等的损坏,经查实确认后,加倍收费。
(三)教室、宿舍正常使用的电器、物品、用具及设备、设施等,配件要齐全,以旧换新,维修不收费,配件不齐的按人为损坏论处。
(四)对使用所属部门找不出责任人或责任人拒不交费的,由管理部门、班级或宿舍集体赔偿。
(五)调整用房时管理部门要办理交接手续,所损坏物品由原使用者或部门负责落实交费。未经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的,所损坏物品由接收者或部门负责落实交费。
第七条  报修程序及维修工作要求:
(一)报修:使用人可直接拨打电话到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南区鹏基物业公司报修电话:2828803;北区丹田物业公司报修电话:2828100。西校区:鹏基物业公司报修电话:2571022,中科物业公司报修电话:2570077。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要及时查验,按本规定予以确认分清责任,属正常 损坏的要当即安排维修,属人为损坏的核定办理交费后,当即安排维修。
(二)维修工作要求:(1)物业公司对一般维修项目要当日维修,对直接影响生活使用的项目要当即维修,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修,否则,使用人可拨打电话到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投诉(2828802),投诉记入工作考核。(2)要确保维修工作质量,明示保质期,否则,客户可到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投诉,“确认属实后,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安排物业公司返修或赔偿”并记入工作考核。
第八条  交费程序:物业维修部门根据公物损坏情况核算工时和材料费,依据规定的收费原则核定收费金额并开据交费通知单,确认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三联单:一联存根,二联交款人,三联由物业公司交财务收费科对帐),由责任人在当日内到学院财务处收费科交费(北区主楼一楼),交费后的单据返回各物业公司 确认交费(应急维修项目要先维修后交款)。已落实维修工作,但责任人未交费,经物业公司到结算中心确认属实后,将维修后的确认工作单、交费单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查确认,当月汇总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报财务处从所属管理部门经费中一次性扣交,拨入物业公司维修专用账户。
第九条  对损坏物品、设施不报修的,经检查确认将给予加倍处罚,并对其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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