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餐厅对外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对入校经营学校餐厅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监管,保障学校餐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院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餐饮服务需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餐饮企业准入必备条件
(一)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知我院餐饮工作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备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规律和饮食需求;
(二)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
(三)餐饮企业须具有两家以上(包括两家)经营场所;
(四)餐饮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守法经营,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餐饮企业社会信誉良好,经营业绩良好,未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餐饮企业要配备与经营餐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餐厅负责人(餐厅经理)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熟知并深刻理解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
(七)餐饮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学校餐厅对外委托经营管理办法,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条 相关因素
(一)在确定入校餐饮企业时,要综合考虑学校餐厅经营布局,使之有利于学校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二)在确定入校餐饮企业时,酌情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餐饮企业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餐饮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规模(主要考虑注册资金数额和上一年度经营额);
3.餐饮企业经营的餐厅被区(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A级餐厅并授予示范餐厅称号,且获所在单位好评;
4.餐饮企业参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5.餐饮企业提供并得到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餐饮企业准入方式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准入条件制定餐饮企业考察实施办法或者制定招标文件,通过考察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服务企业。
学校与按程序确定的餐饮服务企业签订《淄博职业学院餐厅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合同期一般为3年,根据考核情况采取1+1+1模式逐年续签。学校依照合同条款对入校经营的餐饮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现已进入学校经营餐饮企业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限期(二年内)整改到位,仍不达标者,终止合同,退出学校餐厅经营。
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退出条件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淄博职业学院餐厅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或纰漏,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违法添加事件,或因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院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经营行为的;
(七)未经学院同意,利用学院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经学院严格年度工作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餐饮服务企业淘汰;对于考核成绩高于80分的(含80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的餐饮服务企业实行末尾淘汰。
第六条 餐饮企业退出方式
餐饮服务企业凡是达到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学院与其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三年内不得重返学院从事餐厅经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