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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淄博职业学院能源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0-06-08 16:11:08   |   查看次数:

2018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暖气(汽)、天然气(煤气)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是学院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级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标准制定学院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用能开户、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第七条 能源管理科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安全供应;负责能源用户的用能管理,行使计量收费和能源稽查职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建筑节能技术文件;建立能耗数据库,并定期公示;负责实施相关节能改造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要有领导分管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用能和节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校区物业公司是用能设施维修与维护单位之一。负责规定建筑物内水、电、暖的管路、线路和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校园、室外照明、绿化用水等能源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第十条 能源消耗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量、定额、超额付费及按消耗量据实收费的管理办法。

(一)学院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二)办公室、固定教室、实训教室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三)校内基本建设(施工队)、独立核算单位、经营单位消耗的能源,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四)学生公寓自来水、电力消耗,实行定额控制管理。自来水消耗定额为2.5吨/月·人;电力消耗定额为5度/月·人,一年按10个月计;超额自负,节余可留转下学期使用,毕业离校时,节余电费可结算兑现;

(五)开水房、浴室实行一卡通刷卡消费;

(六)经营性实训实验生产厂能源消耗,按计量表据实收费;

(七)校企合作校内项目能源消耗,对设备、设施及场所管理单位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 能源消耗管理需要,完善计量设施,对各部门、单位、用户的能源消耗,实行一级表计量管理,统一安装预付费卡式电表,数字水表(或一卡通水表)。

第三章 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全年用水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月度用水计划进一步分解到用户或建筑,实际用水量在计划±10%以内为正常,用水量异常将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水、电开户、改造审批制度。

(一)新建建筑工程(含绿化工程)的水、电开户,基建管理部门须在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该工程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安装设计情况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该工程用水、用电接口;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负责批准施工的部门牵头申请,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备案。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部门、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2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必须事先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院或部门、单位、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企合作项目,必须持合作协议(合同)办理用水、电手续;

(五)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服务管理处申批,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实际发生量的1至3倍追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六条 不准安装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安装或安放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院领导批准,到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实际发生量的1至3倍追讨经济损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采暖。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实际发生量的1至3倍追讨经济损失;

(三)办公室、教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办公电器,否则将在办公平台予以通报;

(四)有空调的办公室、公共场所,在室内温度设置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夏季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电模式。

第十八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由能源管理科负责收缴水电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章 燃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气,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到煤气公司缴费;学院燃气锅炉及餐厅用气由能源管理科负责到煤气公司缴费;餐厅用气费用据实从餐厅营业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 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供气管线,须经天然气、煤气专营单位批准,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由专营单位施工,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天然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五章 采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身宿舍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居民生活采暖收费价格收取。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服务单位(含校企合作)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公共设施采暖相关规定及价格收取。

第二十四条 须缴费单位的采暖费,必须于供暖前一次性缴清。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全部采暖费用外,每日按采暖应缴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交费者停止供暖。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按规定追缴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报后勤服务管理处或各校区物业公司维修。

第二十七条 需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施工,相关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院、使用单位或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第六章 蒸汽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标准。

第二十九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及时交付蒸汽使用费,蒸汽计量办法与收费标准按淄博市行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蒸汽计量表具,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实际发生量的1至3倍追讨经济损失。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10日后将由学院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院内能源,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能源管理科负责收缴能源费。对不按规定日期缴费的,每日加收3‰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终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电:行政办公、实训、餐厅、学生公寓0.55元/度;经营用电(含校内校企合作单位、出租营业房、基站、机房设备(联通、电信、移动、铁塔公司)及各类施工单位等0.93元/度;

(二)水:行政办公、实训、餐厅、学生公寓生活用水3.5元/吨;经营用水(含校内校企合作单位、出租营业房)及各类施工单位等5.60元/吨;自备水2.6元/吨;

(三)餐厅蒸汽费执行120元/吨。

第三十三条 收费标准将随国家政策及时调整。

第八章 能源稽查

第三十四条 由能源管理科指派专人,开展日常能源稽查工作。能源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稽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能源稽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跑、冒、滴、漏”等能源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能源稽查发现的违章用能行为由能源管理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报后勤服务管理处批准,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按规定追缴损失。

第三十七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能源管理科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能源管理科报请后勤服务管理处批准,停止其能源供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期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能源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附件《淄博职业学院校内用能申请表》,各校区物业公司一律凭此表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职业学院校内用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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