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公用物品的完好率,增强师生爱护公物和设备设施的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减少或防止财产损失,杜绝浪费,惩处故意损坏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有关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相关物业合同条款规定,对正常的维修项目,单项材料费200元以上的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单项材料费200元以下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凡经确认为人为损坏的公物、设施维修,需要当事人支付材料费、人工费予以赔偿。
相关物业合同条款规定有调整变化时,单项材料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第三条 维修赔偿收费的原则:对人为损坏的物品、用具、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收费,按照谁管理使用、谁损害、谁赔偿交费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人为损坏的确认:公寓物品由物业公司与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签字确认;教室设施由物业公司与其所属系院分管学生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教工办公室设施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共场所设施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还需由资产处负责人确认。
第五条 赔偿:宿舍物品损坏由相关当事人负责。教室物品损坏由当事人或使用班级及所属系院负责。教工办公室物品损坏由相关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 赔偿费的使用:专款用于所损坏公物的维修。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属管理责任而造成损坏的各种物品、用具、设备、设施等,按维修成本收费(材料费、人工费);
(二)对于打架斗殴或人为故意造成的物品、用具、设备、设施等的损坏,经查实确认后,加1倍收费;
(三)教室、宿舍、办公室正常使用的电器、物品、用具及设备、设施等,配件要齐全,以旧换新,维修不收费,配件不齐的按人为损坏论处;
(四)对出现损害行为的所属部门找不出责任人或责任人拒不交费的,由所属部门、班级或者宿舍集体赔偿;
(五)调整用房时,管理部门要办理交接手续,所损坏物品由原使用者或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交费。未经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的,所损坏物品由接收者或使用部门负责落实交费。
第八条 报修程序及维修工作要求:
(一)报修:使用人可使用维修服务平台报修,也可直接拨打电话到各校区物业公司客服中心报修。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要及时查验,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确认并分清责任,属正常损坏的要当即安排维修,属人为损坏的核定办理交费后,当即安排维修。
(二)维修工作要求:
1.物业公司对一般维修项目要当日维修,对直接影响生活使用的项目要当即维修,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修。未按要求维修时,使用人可向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科投诉,投诉记入对相关物业公司的工作考核。
2.物业公司要确保维修工作质量,明示保质期。未按要求时,使用人可向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科投诉,确认投诉属实后,由物业管理科安排物业公司返修或赔偿,投诉记入工作考核。
第九条 交费程序:物业公司根据公物损坏情况核算工时和材料费,依据规定的收费原则核定收费金额,开具交费通知单(三联单:一联为存根,二联交款人,三联由物业公司分别交主管部门进行留存及核查),经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应交费的责任人应在当日内向物业公司交费,物业公司将符合规范的交费通知单交给交款人,并落实维修任务。对于应急维修项目,物业公司要先组织维修后通知交款。已组织维修,但责任人未交费的,由责任人所属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交费。
第十条 对物品、设施损坏后隐瞒不报修的,经检查确认将给予加1倍赔偿,并对其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学生处、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