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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房改房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3-07-04 09:09:26   |   查看次数:
(淄职院政办字〔20092号,200916发文公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家属楼原房改房管理和使用,保障和维护所有住户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淄博市按房改政策下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简称:房改房)。
第三条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改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做好房改房管理的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各种收缴费、共用部位的组织维修工作等。
第四条  学院对房改房暂实行统一供水、供电、供暖,随着服务社会化的改革,通过对设施的改造逐步将其纳入物业化管理或行业保障部门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用定期收取代缴的水费、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小区管理费、冬季取暖费等。凡学院正式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其他住户在双月的10日前到学院指定地点缴纳,超期每日按5%罚交滞纳金。
第六条  房改房转让出售及教职工调出后的管理
(一)教职工转让出售房改住房时,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应优先转让出售给学院或学院教职工(市场价),其次向社会个人出售,并到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和签订出售后的管理及水、电、暖费和物业等费用的缴纳协议。
(二)房改房的教职工调出淄博职业学院,关系办理前须先办理签订管理及水、电、暖费和物业费的缴纳协议。
第七条  房改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界定与维修规定
(一)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分户门以内住户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包括自用户外楼房顶平台)、庭院(含围墙)和独用的地下室(包括楼外独用的杂物间)以及地面面层、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分户门以内住户自用的门窗、水池、便器、浴缸、洗手盆及其他卫生洁具;各种照明设备等;户内水表前总阀门、水表及户内管路、水阀等,分户配电箱各种开关、电表到户内的线路等。
(三)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毗邻部位由双方负责,如上下户楼板),需学院协助维修的,按实际发生的材料及人工费用由住户自己负责。
第八条  房改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管理与维修规定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是指整栋房屋的承重结构和住户共同使用的部位和设备。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按住户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一)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楼板、内外墙体和基础;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共用的厨房、厕所、水池;走廊通道、门厅、内天井以及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二)共用设备包括:公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暖气管道、垃圾通道、共用照明灯具、共用天线及其他共用线路、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第九条  报修和维修工作程序
学院教工住户有急需维修工作需学院协助解决的,可以电话向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报告申请给予协助维修,人工费、材料费均自理。
共用部位及设备的维修,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出售住房公用维修基金利息中支出。(程序:后勤服务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维修工程费用结算资料,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按相关规定以学院文件形式写出申请报告,到财政局办理,费用存入学院专用账户,由学院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改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施设备。不得违章装修、擅自改造供暖及上下水管道、拆墙开窗、改变主体结构,否则,若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造成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住户维修住宅时,涉及相关住户权益的,应事先通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配合,应尽量减少对其他人的干扰并注意保护共同部位,造成损坏的应及时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租房改房和家人、子女继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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