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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淄博职业学院绿化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8-11-20 09:59:53   |   查看次数:

201811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校园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质量的提升,加强对绿化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内公共绿地、林地树木及花草地被等,实行以专业绿化公司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方法,以增强全院的绿化意识。

第三条 学院之外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学院驻地的地方绿化部门组织日常养护,学院予以协调配合

第四条 学院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足额安排和按时拨付绿化养护费。

第五条 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主管校园绿化工作,全面行使对绿化公司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后勤服务管理处绿化管理科具体负责学院绿化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绿化公司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绿化养护规范,做好浇水、施肥、除草、修剪、防寒、防风、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和有关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第七条 对绿化公司的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实行日检查、周考核、月考核和学期(学年)考核,考核工作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

第八条 学期(学年)末,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绿化养护管理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测评工作通过学院办公平台实施。

第九条 考核以绿化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主要依据,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绿化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第十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后勤服务管理处绿化管理科组织每日现场检查赋分、每周考核计分并通报;

(二)各绿化公司每月1日前向后勤服务管理处绿化管理科提报上个月工作自查报告;

(三)后勤服务管理处绿化管理科查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等文档;

(四)绿化养护管理效果月底(学期末、学年末)综合检查,现场打分;

(五)绿化管理科汇总计算成绩,形成月(学期、学年)考核结果并公示、反馈。

第十二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计算方式为:

(一)月考核成绩=本月内周考核成绩平均值×70%+月底综合检查成绩×30%;

(二)学期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70%+学期末(学年末)综合检查评分×20%+满意度调查分×10%;

(三)学年考核成绩=两个学期成绩的平均值。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含)-89分为良好;70(含)-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绿化公司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度绿化养护费,优秀者给予当月通报表扬,学期总成绩优秀者可向其总公司发函通报;

(二)绿化公司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经学院主管部门研究,可视实际情况扣减当月绿化养护费的1%至5%;学院对相关绿化公司给予当月通报批评并向其总公司发函通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

(三)绿化公司连续两个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或在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时,经学院主管部门研究,可扣除项目质保金的30%至100%,学期末终止合同,由学院按有关程序另行招标选择绿化业公司。

第十五条 绿化公司应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及时改正。对其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和未达到养护标准的,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出改进具体要求,并可根据实际扣减相关绿化公司的月度绿化养护费。

第十六条 绿化公司的养护管理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时,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发起五日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未达标程度扣减其当月绿化养护费的1%至5%,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向绿化公司追偿有关损失费用。

第十七条 对物业公司实行扣减服务费、扣减质保金、追偿违约金、追偿损失费以及采取经济处罚等措施,相关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绿化公司的月度服务费出现扣减时,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制定专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每个学期末集中办理扣减服务费手续。

第十九条 由于绿化公司的责任造成学院其他利益损失的,由绿化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违反学院其他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淄博职业学院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2.淄博职业学院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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