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学院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公司。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为主任,后勤服务管理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全面行使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学院物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根据具体管理职责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考核工作组。
第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合同协议的要求,为学院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各考核工作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后勤服务考核工作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牵头负责对学院办公区域、教学、实训场所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校园环境的卫生保洁;房屋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水、电、暖、蒸汽、燃气等运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与考核。
(二)公寓管理服务考核工作组: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对全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与考核。
(三)教辅教学考核工作组: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对全院多媒体教室、合堂教室的日常管理及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与考核。
(四)消防与安全考核工作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对楼宇的消防监控、消防设施以及楼宇内保、值岗等安全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与考核。
(五)会务活动服务考核工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音乐厅的日常管理及学院接待、大型活动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各考核工作组负责对物业公司各项日常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管与考核,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报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组织:日常监管与月考核工作由各考核工作组自行组织,学期(或学年)考核工作由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期(或学年)的满意度测评工作。
第八条 考核依据:以物业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主要依据,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物业服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各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第九条 考核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各物业公司每月1日前向各考核工作组提报上个月工作自查报告;
(二)各考核工作组查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等文档;
(三)物业管理效果月底(学期末)综合检查,现场打分;
(四)由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考核工作组的成绩,形成月度(学期末)考核结果并反馈。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
(一)各考核工作组提报的考核成绩以及物业公司的最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二)各考核工作组成绩占考核总分的权重是:后勤服务考核工作组55%、公寓管理服务考核工作组20%、教辅教学考核工作组10%、消防与安全考核工作组10%、会务活动服务考核工作组5%。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计算:
(一)各考核工作组的月度考核成绩=本月内周考核成绩平均值×70%+月底综合检查成绩×30%;
(二)各考核工作组学期末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70%+学期末综合检查评分×20%+学期末满意度调查分×10%;
(三)物业公司月度总成绩、学期总成绩为各考核组成绩按权重相加之和;学年总成绩为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含)-89分为良好;70(含)-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物业公司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度物业服务费,优秀者给予当月通报表扬,学期总成绩优秀者可向其总公司发函通报;
(二)物业公司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时,经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可视实际情况扣减当月物业服务费的1%至5%;学院对相关物业公司给予当月通报批评并向其总公司发函通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
(三)物业公司连续两个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或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时,经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可扣除项目质保金的30%至100%,学期末终止合同,由学院按有关程序另行招标选择物业公司。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应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及时改正。对其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和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由各考核工作组或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发起三日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未达标程度扣减其当月物业服务费的1%至5%。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经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可全额扣除其当月物业服务费和全部项目质保金,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由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由物业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违反学院其他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物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公布之日起施行。